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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悔 互殴只为一皮球

1998-06-15 来源:生活时报 娄冬梅 我有话说

日前,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赔偿案。原、被告之间仅为一只小小的皮球,竟大打出手,双双受伤,及至诉至法院,被判互相赔偿。

原告王某、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系邻居。1997年8月27日下午,林某下班后听保姆说自己家小孩玩的皮球被邻居王某拿走,便到王某家询问。为此同王某、王某某发生口角,以至后来发生互殴。王某右颈、胸、右臂及右臀部多处外伤。王某某左腿皮肤裂伤,颈前部及右臂多处皮肤划痕。两人共花医药费630元7角。林某左下颌皮下淤血,左外耳、左下颌及右间,右腰部软组织挫伤,共花费医药费130元6角。

法院判决原告王某、王某某赔偿林某医药费67元3角5分,被告林某赔偿王某、王某某医药费315元3角5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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